中南大学校级奖励金网站
中南大学周虞康奖助学金评颁实施办法
  为弘扬服务社会,奉献爱心的崇高精神,培养青年一代奋发进取、勇于奉献的优良品质,帮助家庭贫寒、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推进双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的合作,推动双方的共同发展,浙江周氏教育基金会决定在中南大学设立“周虞康奖助学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奖学金的名称为周虞康奖助学金,由中南大学校级奖励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二条 本奖励金奖励学生的目的是为弘扬服务社会,奉献爱心的崇高精神,培养青年一代奋发进取、勇于奉献的优良品质,帮助家庭贫寒、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奖励金的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在国家法律允许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周虞康奖助学金的具体评审工作由中南大学校级奖励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审结果报浙江周氏教育基金会备案。

第二章 奖项、奖励名额和金额
  第五条 周虞康奖助学金为优秀学生奖,奖学金不分等级。
  第六条 奖励名额和金额分别为:
  “周虞康奖助学金”实行从新生中挑选若干名开始资助,次年进而从其中优选出一部分,继续资助3年至其毕业的办法。受助生在第3、第4年的复审中若不合格而被终止资助,则该一份奖助学金转让给从同一年级挑选出的学生。资助额度为新生每人7000元,第2年为每人5000元,第3、第4每年每人4000元。2007年起的4年中资助的年级、人数和金额如下表所列。各年发放中如有余额,可留存于该专项账户中,供超额时支用。
2007年起4年资助的年级、人数和金额表
年份
年级
分配方案
每生金额(万元)×人数= 年级总金额(万元)
合计*
(万元)
2007
07级
0.7×50=35.0
(资助人数共50人)
35.0
2008
07级
0.5×18=9.0
(资助人数共53人)
33.5
(余1.5)
08级
0.7×35=24.5
2009
07级
0.4×18=7.2
(资助人数共61人)
33.7
(余1.3)
08级
0.5×18=9.0
09级
0.7×25=17.5

2010

07级
0.4×18=7.2

(资助人数共74人)

37.4
(超2.4)

08级
0.4×18=7.2
09级
0.5×18=9.0
10级
0.7×20=14.0
  *2008年、2009年2年共计余2.8万元,2010年超支2.4万元,两者相抵尚余0.4万元,仍存专项账户由乙方处置。

第三章 申报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七条 凡在中南大学正式注册在读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本科生均可提出申请奖励。
  第八条 申请周虞康奖助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经市(县)、镇(乡、街道办事处)、村三级政府/民政部门证明;
  2、新生高考成绩在本专业申请学生的最前列,进校后学习认真,刻苦努力;以后每学年成绩在该专业前40%;
  3、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4、品行端正,生活俭朴;
  5、积极参加团队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章 评选原则及评选程序
  第九条 奖励金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评选过程中要注重申报人的家庭贫困情况、学业情况,同时全面衡量申报人的各方面表现。
  第十一条 候选人一旦确定,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 符合奖励金条件的申请者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 经二级学院初审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中南大学校级奖励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由中南大学校级奖励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签署意见。同时,报浙江周氏教育基金会备案。

第五章 评审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的学生和相关单位应实事求是的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奖励金《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应具体、重点突出的介绍本人在校期间所取得的成绩。如填写内容出现马虎、敷衍了事者,将取消该候选人的获奖资格。
  第十五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手段获得奖励者,一经查实,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对于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弄虚作假的二级学院,学校将取消该单位下一年的参评资格。

第六章 评审与表彰时间
  第十六条 每年7月底以前,学校校级奖励金评审委员会将当年的奖励金评审通知从校园网站和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公布,按获奖名额的110%差额将推荐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各学院在9月下旬前完成评议推荐和张榜公示,并报校级奖励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校级奖励金评审委员会于10月上旬完成审查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候选人,并于10月中旬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获奖候选人名单经校务会议审批,获奖候选人填表,由各学院和学校分别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每年12月中旬举行颁奖典礼,宣布当年获奖名单,并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南大学校级奖励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南大学校级奖励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订权属于中南大学校级奖励金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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