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湘医险通字[2005]10号、湘就服发[2005]5号等文件精神,经湖南省医保局、省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处、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从2005年4月1日起,我校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条中(职务工资+教护提高+活动工资+教护贴+保留部分+政府贴+职员补差+地区补贴+郊区燃气贴+383.33)×0.02代扣基本医疗保险费。如工资基数低于947.2元/月,则按947.2×0.02代扣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费
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条中(职务工资+教护提高+活动工资+教护贴+保留部分+职员补差+地区补贴+郊区燃气贴)×0.01代扣失业保险费。如工资基数低于849.4元/月,则按849.4×0.01代扣失业保险费。
三、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照合同制工人工资条中[(职务工资+教护提高+活动工资)+男职工38.8(或女职工40.8)] ×0.05代扣基本养老保险费。如工资基数低于947.2元/月,则按947.2×0.05代扣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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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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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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